辽教办发[2012]30号
省内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改革与发展,展现我省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精神风貌,我厅定于2012年6月在沈阳体育学院举办辽宁省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属于教学比赛,是对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办学情况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的一种手段,请各有关高等学校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参加比赛的各项准备工作,不断提高体育新师资的培养质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2年辽宁省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辽宁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
辽宁省学校体育学会体育教育专业委员会 沈阳体育学院
三、比赛时间和地点
2012年6月在沈阳体育学院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参赛单位
省内招收体育教育专业本专科学生学校。
五、参赛条件与资格审查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甲组必须是本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2009级学生;乙组必须是本校体育教育专业专科2010级学生。 (三)参赛学校认真填报《辽宁省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参赛学生报名表》。
六、竞赛分组与参赛办法
(一)竞赛分组 竞赛分甲、乙两组,甲组为省内开设体育教育专业的本科学校,包括沈阳体育学院、沈阳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大学、沈阳大学、鞍山师范学院;乙组为省内开设体育教育专业的专科学校,包括锦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铁岭师范专科学校、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二)参赛办法 每个学校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运动员12人,参赛学生的确定由辽宁省教育厅根据办学情况,在符合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大三年级、专科大二年级中随机抽取8人(男6人、女2人),同时各学校自报4人(男2人、女2人)。
七、竞赛的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单项得分:甲组每项取前六名,分别按7、5、4、3、2、1计分;乙组每项取前三名,分别按4、2、1计分;(颁发证书) (二)团体总分:各学校所获单项比赛计分之和为该校的团体总分。(颁发奖杯) (三)甲组奖项设置 1.团体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2个。(颁发奖杯) 2.团体单项类一等奖每类1个。团体单项类包括:专业知识类、专业技术类、专业技能类和应用技能类。(颁发奖杯) 3.个人总分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8个。(颁发证书) 4.个人单项类一等奖每类1个,二等奖每类2个,三等奖每类3个。单项类包括:专业知识类、专业技术类、专业技能类和应用技能类。(颁发证书) (四)乙组奖项设置 1.团体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颁发奖杯) 2.团体单项类一等奖每类1个,单项类包括:专业知识类、专业技术类、专业技能类和应用技能类;(颁发奖杯) 3.个人总分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8个;(颁发证书) 4.个人单项类一等奖每类1个,二等奖每类2个。单项类包括:专业知识类、专业技术类、专业技能类和应用技能类。(颁发证书) (五)承办单位按得分情况名次并列。 (六)名次并列的录取办法 1.按每参赛学校参加所有项目得分计总分,按总分成绩进行录取。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竞赛总得分相等时,则以单项类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多的队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第二名多者的队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2.如参赛队在单项类竞赛成绩相等时,其得分按并列名次及下一名次所应得分之和平均,同时不设下一名次。 3.如两队或两队以上单项类竞赛总得分相等时,则以单项类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多的队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第二名多者的队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八、竞赛项目及比赛办法(见表1)

九、评分标准:(另行通知)
十、报名
(一)各代表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 (二)各参赛学校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参赛学生名单及照片(蓝底免冠2寸照片十二张)和《学生资格审查登记表》一式两份寄送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学院办公室(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6号,邮编:110102),联系人:李丁皓,联系电话:024—89166505,13940458688,sytydh@163.com。 (三)《报名表》和《学生资格审查登记表》由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学院另发。
十一、裁判员
裁判长(含仲裁)及裁判员统一由辽宁省学校体育学会体育教育专业委员会统一调配,有关裁判员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十二、经费
各代表队差旅、食宿费自理,不足部分由省教育厅补贴。
十三、其他
(一)竞赛将评选最佳组织奖,评选办法另发。 (二)各代表队自备长2米、宽1.4米校旗一面,颜色不限。 (三)参赛报到具体事宜等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四)2012年辽宁省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第一次筹备会于3月10日上午8:30分在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学院会议室召开,请各有关高等学校选派1名负责人参加会议。具体事宜请与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学院办公室联系。 (五)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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